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杜海洋等申请保全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保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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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保535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杜海洋等申请保全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杜海洋;杨娜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保53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海洋,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执行人:杨娜,女,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杜海洋、杨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杜海洋、杨娜的银行存款共计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海洋、杨娜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彪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廖莉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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