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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顶云、彭俊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4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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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4546号
  • 案件名称

    李顶云、彭俊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顶云;彭俊马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4546号申请执行人:李顶云。委托代理人:朱帅,湖南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俊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0102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俊马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2426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 云审判员 李 丁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登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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