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朝清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23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238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朝清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朝清;朱飞祥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23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负责人:高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硕,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朝清,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王市。被告:朱飞祥,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王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朱朝清、被告朱飞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丽丽书记员 程昳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刘小利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284号 下一篇 孙志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17号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