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06刑初6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刑初647号
  • 案件名称

    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费某某
  • 案件缘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6刑初64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某某,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逯俊成、徐国仲,系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丽、董晓萌、王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某某及其辩护人逯俊成、徐国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费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国某普惠证券投资项目,并承诺高额返利,非法吸收投资款。经审计,被告人费某某向何某等52名被害人吸收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021156元,尚欠本金人民币98273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费某某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费某某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赔赃款并已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恳请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费某某家属代其退赔赃款294820.5元,本案52名被害人均对被告人费某某表示谅解,并自愿放弃对余下款项(即人民币687914.5元)的追偿。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国某普惠证券项目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鉴于被告人费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故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退还部分赃款,挽回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已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本案具体情节及危害后果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同时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现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费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故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被告人费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二十九万四千八百二十元五角,按比例返还五十二名被害人。(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雪梅审 判 员  马腾飞人民陪审员  许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妍琪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责令被告人费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明细表序号被害人尚欠本金(元)实际给付(元)自愿放弃金额(元)联系方式1何艳玲16080482411256150024785052马云武38161144.82671.2151402267783郑洪芳241687250.416917.6186404023234黄凤丽381601144826712132340267365张伟123723711.68660.4133868614996王晓晨49681490.43477.6138893456327李淑琴1392041769744186400038198陈凤梅150964528.810567.2138402380729王丽英37591127.72631.31599881612010柳丽美76322289.65342.41307240266011马莉38161144.82671.21556615217912赵凤兰156004680109201351420939213王丽梅41761252.82923.21864048486214马静38161144.82671.21864010755715张秋洁264007920184801504034365216王亚芹34381031.42406.61830242498717王馨144004320100801594039263918潘云朋7176021528502321599817385719王荣娟13680410495761884258571520张秀范13200396092401323662719521王玉秀160804824112561830989931822祖莉12700381088901394031776323高敬媛150484514.410533.61399838667124王秋敏13200396092401307925246325王孝兰38161144.82671.21599825501026徐永伟4000120028001584005274127佟丽艳3960118827721359155126828迟辉13680410495761306652851629魏广禄15544846634.4108813.61389812442530李洪敏4752014256332641384021864531林杨158404752110881554226669532景国润4464013392312481394001587633张亚彬151204536105841874005915034王鸣114883446.48041.61362402648535汤立文49681490.43477.61384047422336孟晓琴151204536105841359167576637李春福45361360.83175.213804041546838李颖156004680109201384024061639马国凡93762812.86563.21302240276740戴景丽13920417697441554218687241关玉娟13920417697441399825836042王会友12480374487361760248241543兰桂菊323469703.822642.21584049996744代丽君4752014256332641504016219745张旭41761252.82923.21599830887846薛凤兰156004680109201389888115247王玉华156004680109201300242361048吴钧38161144.82671.21594203957949王凤珍249607488174721399881596250王艳4176012528292321359142872551王凤兰10080302470561366410370152崔晓川141604248991213998211186实际退赔数额总计:294820.5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