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4执2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04执225号案件名称
马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4执225号被执行人:马红,女。本院在执行马红罚金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04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人马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马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审判庭于2021年4月13日移送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东审判员 孙 迪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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