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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4执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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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4执225号
  • 案件名称

    马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马红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4执225号被执行人:马红,女。本院在执行马红罚金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04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人马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马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审判庭于2021年4月13日移送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东审判员  孙 迪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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