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阿百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龙腾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8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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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8157号案件名称
陕西阿百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龙腾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阿百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龙腾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8157号原告:龙腾,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242XXXX405069819。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绪娟,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国营贺家山原种场乐兴分场11队,公民身份号码:43242XXXX207239826,系原告龙腾之妻。被告:陕西阿百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009977B。法定代表人:佘党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腾与被告陕西阿百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龙腾负担。 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O二一年九 月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打印:扈艳红 校对:艾可可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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