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兴明与陈宇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4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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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4296号案件名称
卢兴明与陈宇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卢兴明;陈宇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296号 原告:卢兴明,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陈宇,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卢兴明与被告陈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卢兴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兴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卢兴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19.92元,减半收取计259.26元,由卢兴明负担。 审 判 员 袁 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科宇 书 记 员 李 琳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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