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83民初4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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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民初4040号案件名称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群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3民初4040号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杨仕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锡严,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宠惠,该司员工。被告:张海群,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泾县,约定送达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宠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群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平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合同编号100××××××××××820号《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259475.45元,其中本金254000元,利息5475.45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18日止,其后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8%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本院查明:2019年9月25日,张海群(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与开平农商银行(贷款人)订立一份《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贷款人授予借款人最高借款本金额度为人民币254000元。第二条约定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2年9月24日。第三条第二点约定本合同贷款采取“随借随还”方式:即按月付息,贷款本金则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到期日前全额偿还。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应首先清偿拖欠利息,再归还本金及本金所产生的当期利息,即采用利随本清还款方式;第三点约定自借款款项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开始计算利息,每月20日为贷款结息日,每月21日为贷款利息扣款日。第四条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2%,罚息利率为7.8%。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属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宣布已发放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019年9月25日,开平农商银行向张海群的银行账户发放了254000元贷款,张海群自2021年3月起开始逾期偿还贷款利息。截止2021年7月18日,张海群结欠借款本金为254000元,利息5475.4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群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54000元,利息5475.45元和后续利息(以25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给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6.0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海群负担。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96.0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张海群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596.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妙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浩存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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