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尕建军、加丽·买提汗等艾里汗·阿德尔别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0)新0105执10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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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新0105执10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尕建军、加丽·买提汗等艾里汗·阿德尔别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尕建军;加丽·买提汗;艾里汗·阿德尔别克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新0105执10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尕建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藏族,住西宁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余霞,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实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加丽·买提汗,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艾里汗·阿德尔别克,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哈萨克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尕建军与被执行人加丽·买提汗、艾里汗·阿德尔别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尕建军与被执行人加丽·买提汗、艾里汗·阿德尔别克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尕建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5执10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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