尕建军、加丽·买提汗等艾里汗·阿德尔别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0)新0105执10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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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新0105执1002号之一案件名称
尕建军、加丽·买提汗等艾里汗·阿德尔别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尕建军;加丽·买提汗;艾里汗·阿德尔别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新0105执10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尕建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藏族,住西宁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余霞,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实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加丽·买提汗,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艾里汗·阿德尔别克,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哈萨克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尕建军与被执行人加丽·买提汗、艾里汗·阿德尔别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尕建军与被执行人加丽·买提汗、艾里汗·阿德尔别克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尕建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5执10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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