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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诚博、万治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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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837号
  • 案件名称

    管诚博、万治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管诚博;万治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837号申请执行人:管诚博,男,198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瑾,管诚博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被执行人:万治宇,男,198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管诚博与被执行人万治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辽0202民初8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7617030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05月07日立案恢复执行后。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对被执行人万治宇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09月27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公积金、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蒋希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姜姗姗书 记 员 张靖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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