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庆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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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634号案件名称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庆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庆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文,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孔庆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庆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2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00元。本院认为,(2020)吉022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44981.88元中的6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44981.88元中的6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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