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俊荣、张庆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51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5158号
  • 案件名称

    刘俊荣、张庆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俊荣;张庆中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5158号原告:刘俊荣,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庆中,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荣与被告张庆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荣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荣承担。审 判 长  郝志杰人民陪审员  魏晓萍人民陪审员  费秀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 露书 记 员  王妤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