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荣、张庆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5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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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5158号案件名称
刘俊荣、张庆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俊荣;张庆中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5158号原告:刘俊荣,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庆中,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荣与被告张庆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荣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荣承担。审 判 长 郝志杰人民陪审员 魏晓萍人民陪审员 费秀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 露书 记 员 王妤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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