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满与赵英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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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102号案件名称
王忠满与赵英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忠满;赵英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02号原告:王忠满,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赵英彬,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王忠满与被告赵英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王忠满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忠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忠满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王忠满负担。 审判员 杜钦玲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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