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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满与赵英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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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102号
  • 案件名称

    王忠满与赵英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忠满;赵英彬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02号原告:王忠满,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赵英彬,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王忠满与被告赵英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王忠满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忠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忠满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王忠满负担。        审判员    杜钦玲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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