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万梅、郭万年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皖0104民特1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04民特182号案件名称
郭万梅、郭万年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万梅;郭万年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104民特182号申请人:郭万梅,女,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罗海,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万年,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代理人:郑焕香,系被申请人郭万年舅舅,男,住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郭万梅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郭万梅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姐姐,郭万年父亲郭道发于2013年10月23日去世,母亲郑玉华于2020年3月11日去世。现郭万年除申请人之外无其他近亲属。此外,郭万年不仅肢体残疾,且智力残疾,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方便照顾郭万年,特向贵院申请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郭万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郭万年代理人郑焕香称,郭万梅所述属实,同意郭万梅为郭万年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郭万梅与郭万年系姐弟关系,郭万年父亲郭道发、母亲郑玉华均已去世。双方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即郭万梅、郭万年。郭万年未婚无子女。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门诊记录”(门诊号:195856):姓名:郭万年;初诊日期:2008年8月31日;代主诉:先天智力低下、失语、乱跑七年,自语、发脾气半年。现病史:患者自幼先天智力低下,七年前出现失眠、乱跑、出走,一次出走后导致双足冻坏死切除,近半年来逐渐出现自语、发脾气,情形易激动,不听劝说,冲动毁物,在外拾垃圾回家等。拟诊:精神发育迟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郭万梅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委托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郭万年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同年8月26日,该鉴定所出具合精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45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法定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系具备鉴定资格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出具的合精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4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经过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郭万梅申请宣告郭万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郭万梅申请指定其为郭万年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郭万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郭万梅为郭万年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玉强、陕西诺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民终1791号 下一篇 王忠满与赵英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