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伏明、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5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1526号案件名称
陶伏明、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陶伏明;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爱莲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1526号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陶伏明、吴爱莲: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陶伏明、吴爱莲的(2013)宁非诉审字第000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4392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4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关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7985号 下一篇 王玉强、陕西诺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民终17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