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食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显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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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618号案件名称
北京鼎食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显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北京鼎食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显丰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618号原告:北京鼎食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 被告:吴显丰,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原告北京鼎食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食香公司)与被告吴显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过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食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款项1569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餐饮店铺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承接被告位于昌平区南口镇南口村南辛路22号的鼎香饺子馆,约定转让费为27万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接受经营前该饭店及经营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被告自行负责偿还,与原告无关。在原告接手饭店后,才发现被告以转让公司的名义欠工人劳务工资,工人通过诉讼法院要求公司承担,无奈,原告替被告承担了偿还责任,按照双方约定,该款项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惩治被告的这种违背诚信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显丰未出庭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鼎食香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0日完成注销登记,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东辽县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原告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法人终止而消灭,故原告起诉属于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鼎食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退还给原告北京鼎食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北京鼎食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嘉审判员 刘晓亮审判员 刘晓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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