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冠华、谭栋等其他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执保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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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执保71号案件名称
于冠华、谭栋等其他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于冠华;谭栋;程革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执保71号申请人:于冠华,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兴城市。被申请人:谭栋,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程革,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辽14民终1886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9月6日分别冻结了被申请人谭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江北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沈阳龙江支行账户内存款,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从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于2021年9月6日分别冻结了被申请人程革在交通银行沈阳中街支行、兴业银行沈阳青年大街支行、中国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沈阳明廉街支行账户内存款,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从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于2021年9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程革在光大银行沈阳云峰支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从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于2021年9月6日查封了由申请人于冠华提供的担保人景冬云所有的坐落于兴城温泉街道兴海北街号1单元131室房权证兴城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限一年(从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允许不得转让、转卖。上述执行措施已经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14民终1886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婵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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