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远彬、谢克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929民初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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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542号案件名称
詹远彬、谢克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詹远彬;谢克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929民初1542号 原告:谢克奎,男,汉族,住白河县。诉讼代理人:谢涛,男,汉族,住白河县。被告:詹远彬,男,汉族,住白河县。原告谢克奎与被告詹远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同年9月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除原告谢克奎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克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至9月为被告在汉中市强县XX工地务工,工资合计玖仟叁佰陆拾元整(9360元),2018年2月13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贰仟叁佰陆拾元整(2360元),还欠工资柒仟元整(7000元)未付,并写有欠条。被告欠薪已三年余,原告屡次讨要未果,先提起诉讼。被告詹远彬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2017年被告在汉族承包工程,当时雇原告干活,还欠7000元没还,欠条也是自己出具的。经审理查明,原告谢克奎为被告詹远彬承揽的汉中市建筑工程提供劳务, 2018年2月13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詹远彬尚欠原告劳务费7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谢克奎工资款柒仟元整(7000)(除明日微信转账2360元)。欠款人:詹远彬”。因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谢克奎为被告詹远彬提供劳务,被告应当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7000元未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0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詹远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克奎劳务费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詹远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治衡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夏 方 书 记 员 高 磊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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