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世德、张帆一般人格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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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699号案件名称
吴世德、张帆一般人格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世德;张帆案件缘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德,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张帆,男,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世德与被执行人张帆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27执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单学文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贞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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