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青与谢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5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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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5495号案件名称
德青与谢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德青;谢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5495号 原告:德青,男,汉族,1979年05月09日出生,住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 被告:谢朋,男,汉族,1996年0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德青与被告谢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青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青撤回对被告谢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德青负担。 审 判 员 张青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黄一航书 记 员 刘 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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