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桂0512执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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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512执335号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郑某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512执335号郑某某、黄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海市南康镇营业所62×××07账户的存款17731.2元。划拨的款项中,扣除本案执行费164元,已向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发放17567.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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