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卫东、阳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6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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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656号之一案件名称
龙卫东、阳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龙卫东;阳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卫东,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阳明,男,198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龙卫东与被执行人阳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24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4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 涛书 记 员 刘胜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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