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飞、刘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9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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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930号之二案件名称
程飞、刘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程飞;刘梦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93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程飞,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811100731,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88号5幢18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贵,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梦,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程飞与被申请人刘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苏0804民初49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刘梦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公馆9号楼一单元3102室房屋,限额人民币5万元,期限3年。解除保全申请人程飞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程飞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梦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蒋金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孙晶晶书 记 员 尹孟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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