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宽、宁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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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296号案件名称
陆某宽、宁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陆某宽;宁某;李某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陆某宽,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宁某,男,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被执行人李某刚,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申请执行人陆某宽持本院(2018)陕0723执恢18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宁某、李某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4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判定义务,其逾期未履行。该案原执行标的9万元及利息,前次执行已履行48000元。查二被执行人均系洋县长保派出所民警,宁某的工资正被它案执行,本案已轮候冻结。李某刚工资存款20000元扣划后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代缴执行费2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扣划二被执行人工资款的方式执行该案至执行款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恢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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