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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子军、张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5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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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5040号
  • 案件名称

    丁子军、张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丁子军;张建平;张丽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5040号原告:丁子军,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满族,户籍住址西丰县,现住铁岭县凡河新区。委托代理人:高玉霞,铁岭市银州区途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平,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昌图县。被告:张丽娟,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昌图县。本院在审理丁子军与张建平、张丽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子军于2021年9月24日以张建平已偿还完借款2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丁子军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子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交纳),由张建平负担。审 判 员  蔡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孟 佳书 记 员  陈会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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