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子军、张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5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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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5040号案件名称
丁子军、张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丁子军;张建平;张丽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5040号原告:丁子军,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满族,户籍住址西丰县,现住铁岭县凡河新区。委托代理人:高玉霞,铁岭市银州区途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平,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昌图县。被告:张丽娟,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昌图县。本院在审理丁子军与张建平、张丽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子军于2021年9月24日以张建平已偿还完借款2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丁子军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子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交纳),由张建平负担。审 判 员 蔡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孟 佳书 记 员 陈会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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