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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602执3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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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执3655号
  • 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绍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刘正枚;周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02执365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正枚、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57531.1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正枚、周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向本院书面提出已与被执行人协商执行和解相关事宜,申请法院以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1)浙0602执3655号案作结案处理。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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