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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吕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6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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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702号
  •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吕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吕凤;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分公司;李幸来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6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4号楼514室。负责人:张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凤,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二环2753号。法定代表人:刘跃,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幸来,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凤、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分公司、李幸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付 毅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纪召雷书 记 员 张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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