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4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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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4920号案件名称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迪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4920号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北塔楼号楼****。法定代表人:常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女,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崔迪,女,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明水县。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现原告以需要重新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田美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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