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岭、丛培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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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923号案件名称
王守岭、丛培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守岭;丛培明;赵宏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923号申请执行人:王守岭,男性,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丛培明,男性,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赵宏亮,男性,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守岭与被执行人丛培明、赵宏亮买卖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21执923号案件的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国辉执行员 刘志国执行员 宋世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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