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包利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初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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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初1032号案件名称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包利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包利副食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1032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法定代表人:万守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包利副食店,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商品街北排60号。经营者:吴诚。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包利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欣审判员 李国敏审判员 任士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宏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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