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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兴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106刑初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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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刑初315号
  • 案件名称

    赵兴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赵兴斌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106刑初31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兴斌,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曾于1988年5月18日因扒窃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教养三年;于1991年8月14日因扒窃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教养三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兴斌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立娜、葛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兴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2日1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怡和苑小区鑫鑫超市门前的停车位上,被告人赵兴斌采取随机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梁某未上锁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门拉开后,钻进车内盗窃现金2700元和黑色小米9手机一部,由于该小米手机电池损坏无法开机,不具备作价条件,故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兴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兴斌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协助书、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讯问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兴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兴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应当退赔被害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兴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兴斌退赔被害人梁某人民币两千三百五十九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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