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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万兴隆纺织有限公司、高宗分等行纪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03执保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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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603执保237号
  • 案件名称

    青岛万兴隆纺织有限公司、高宗分等行纪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滨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青岛万兴隆纺织有限公司;高宗分;王郡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03执保237号申请人:青岛万兴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居委会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3957160A。法定代表人:卢锦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长波,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高宗分,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生,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王郡,男,汉族,1983年8月4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申请人青岛万兴隆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宗分、王郡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高宗分、王郡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财产信息,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宗分、王郡银行存款45万元或者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高宗分、王郡银行存款45万元或者等价值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忠信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莉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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