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金杰、李淑各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6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608号案件名称
董金杰、李淑各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董金杰;李淑各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60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42年1月15日,住韩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董某某,男,汉族,53岁,住韩城市,村民,系原告二儿子。李某某与董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0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泰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 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891号 下一篇 高新玉、高文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943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