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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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891号案件名称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891号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龙。被执行人:徐莉,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1民初178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款15,338.86元;二、被告徐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1,000元。因义务人徐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徐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鸣审 判 员 张 强审 判 员 沈文轩法官助理 段海龙书 记 员 段海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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