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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瑞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2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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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2472号
  • 案件名称

    泰州瑞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泰州瑞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磊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472号原告:泰州瑞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WQ48874,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城大道797号。法定代表人:张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晨,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晓霞,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泰州瑞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泰州瑞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泰州瑞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曹晓舟书 记 员  许 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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