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生起、贾晶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223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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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1223号之六案件名称
马生起、贾晶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生起;贾晶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122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马生起,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贾晶晶,女,汉族,1986年06月07日生,住黑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贾晶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贾晶晶在11×××1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10.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贾晶晶在中国工商银行11×××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41.1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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