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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强、高利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8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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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814-4号
  • 案件名称

    张海强、高利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海强;高利鹏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814-4号被执行人:张海强,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县。被执行人:高利鹏,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县。张海强、高利鹏罚金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张海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36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高利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27年8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因张海强、高利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海强、高利鹏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强、高利鹏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海强、高利鹏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高利鹏银行账户内有存款2646.71元,并依法予以冻结、划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海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张海强、高利鹏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海强、高利鹏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分别到孟州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海强、高利鹏房产信息;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张海强、高利鹏住房公积金信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张海强、高利鹏保险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海强、高利鹏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张海强、高利鹏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646.71元,本案债权尚余25353.29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海强、高利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海强、高利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海强、高利鹏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海强、高利鹏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张海强、高利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孟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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