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前商贸有限公司、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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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1109号案件名称
甘肃中前商贸有限公司、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甘肃中前商贸有限公司;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中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赵亚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负责人:周德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甘肃中前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中前商贸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甘0503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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