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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蒲碧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6执5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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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执5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蒲碧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蒲碧霞;向锐;向光彦;曾天琼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6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662796925P。法定代表人:何苗。被执行人:蒲碧霞,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4日,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向锐,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向光彦,男,汉族,生于1948年9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曾天琼,女,汉族,生于1952年1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蒲碧霞、向锐、向光彦、曾天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726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892.32元,并支付给申请人。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6执5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系统内以长期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结案。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保山审判员  李安禄审判员  余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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