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子元、焦贤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9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985号案件名称
褚子元、焦贤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褚子元;焦贤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985号申请执行人褚子元。被执行人焦贤升。申请执行人褚子元与被执行人焦贤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81民初3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焦贤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焦贤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贤升支付案款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焦贤升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贤升银行存款21,591.5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1,591.5元,申请执行费及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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