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峰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304刑初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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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刑初431号案件名称
周峰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峰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04刑初431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峰,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湘潭县人,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因吸食毒品,2013年1月2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2013年4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2014年4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7月20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非法持有毒品,2019年1O月23日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曲艳独任审判,书记员裴千榕担任法庭记录,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汝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周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FXXXX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一大桥,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东湖路口地段时被湘潭市***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周峰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随后民警委托医护人员依法提取周峰血液样本备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峰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5870mg/100ml。被告人周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峰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峰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峰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峰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曲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潘晶莹书 记 员 裴千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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