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预言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活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卢清贵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43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439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预言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活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卢清贵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预言广告有限公司;重庆市活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卢清贵;康志斌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439号之一 原告:重庆预言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氹35号。法定代表人:唐建清。被告:重庆市活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4楼401、402。法定代表人:卢清贵。被告:卢清贵,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康志斌,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预言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活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卢清贵、康志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预言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预言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预言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3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85元,由原告重庆预言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畅人 民 陪 审 员 李红微人 民 陪 审 员 蒋贤玉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魏丹琪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陈秋乐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5378号 下一篇 燕志刚、蒲光树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民终3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