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贵、马君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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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669号案件名称
陈永贵、马君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永贵;马君霞;赵刚;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镇分理处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2民初669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镇分理处。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府谷县。负责人闫龙,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晶,系该分理处员工。被告赵刚,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马君霞,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陈**,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镇分理处与被告赵刚、马君霞、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赵刚、陈**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赵刚、陈**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以协助通知书为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海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班 英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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