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建新、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保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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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保1108号案件名称
聂建新、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聂建新;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保1108号申请人聂建新,71岁,1950-06-24出生,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联系方式。诉讼代理人谭飞被申请人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五一西路三泰街24号景江东方西Z层法定代表人胡跃建本院在审理申请的合同纠纷一案中,聂建新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上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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