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新区华灯商行、焦建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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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830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新区华灯商行、焦建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新区华灯商行;焦建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830号原告:铜川市新区华灯商行。经营者:冯新爱。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桂玲,铜川市王益区七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焦建文,男。原告铜川市新区华灯商行与被告焦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铜川市新区华灯商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川市新区华灯商行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铜川市新区华灯商行负担。审判员 曹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郗月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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