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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宏与蒋瑞福追偿权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21执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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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121执383号
  • 案件名称

    张耀宏与蒋瑞福追偿权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耀宏;蒋瑞福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2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张耀宏,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7月9日,住甘肃省通渭县。被执行人蒋瑞福,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3月6日,住甘肃省通渭县。本院立案执行张耀宏与蒋瑞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蒋瑞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2020)甘1121民初18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蒋瑞福于2021年2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的借款本息60716.53元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657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扣划3112.58元(其中执行款2420.58元,案件受理费692元)。因被执行人对剩余执行款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死亡,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再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廉租房,但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18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世勋审判员  常志雄审判员  王岳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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