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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荣辉、谢余鑫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桂0324执恢25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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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桂0324执恢25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唐荣辉、谢余鑫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唐荣辉;谢余鑫;唐阿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桂0324执恢2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荣辉,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谢余鑫,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阿婷,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唐荣辉与被执行人谢余鑫、唐阿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桂0324民初1550民事判决书、(2019)桂03民终3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余鑫、唐阿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荣辉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4400元,本院同日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谢余鑫、唐阿婷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全州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全国用(2014)第××号、全房权证全州镇字第××号】。进行了拍卖,但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同时扣划被执行人唐阿婷在银行存款42070.43元。除之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拍卖,但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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