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储蓄销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邱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6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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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65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蓄销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邱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储蓄销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邱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蓄销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11号舜耕社区明远综合楼B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4245098J。主要负责人:周永超,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邱璇,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储蓄销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邱璇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403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邱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邱璇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00××81的房屋;已将被执行人邱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92931.52元,执行费1294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钱家勇审判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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