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玉、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82民初23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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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民初2362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华玉、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什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罗华玉;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82民初236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华玉,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3270509072。法定代表人:张洋炳。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华玉与被申请人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川0682民初236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罗华玉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华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何贵林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的小型轿车所有权登记。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建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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