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4执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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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162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龙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4执1162号王某某、龙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1643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5元、申请执行费75元。执行中,本院扣留被执行人龙某某到期债权10892.05元,收取案件受理费45元,申请执行费75元,共计执行到位10772.0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本案下剩的劳务费870.9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王某某自愿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龙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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